民间借贷纠纷21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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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无偿或有偿的资金让其使用的行为,出具的是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买卖合同关系所欠货款,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关系所欠工程款,未支付劳动报酬所欠工资款、侵权损害所欠赔偿款等。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每时每刻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 20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答:原告应就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举证,如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佐证。被告应就转账是其他债务举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对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有观点认为,单方面转账备注为借款的,无另外的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一般不予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

  除转账凭证外,出借方应当提供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答:只有借条无转账记录等支付凭证,如果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出借人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已提供借款,包括借款如何支付、借款人是否有还款以及借款人是否有催款等。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情况等事实,来确认借款是否有实际履行。

  答:不会支持,法院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能够最终靠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

  答:可以去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七、非法集资人被判刑,出借人没获得退赔,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赔偿吗?

  答:在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者虽然涉及追赃但被害人未获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以非法集资人或者担保人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对于未获退赔的事实,需要出借人提供初步证据。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除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成立要件以外,未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自贷款人提供的款项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当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时,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才成立。微信转账就属于网上电子汇款中的一种,因此应当适用该规定。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的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亦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答:根据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审查出借资金的来源,即使出借人不主动提供该项证明材料,法院也会要求出借人一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以第一笔出借资金转账时间为基点向前2个月至一年的银行流水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支付宝或财付通的信贷证明等材料,以证明资金来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答:《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但若对方逾期还款,可要求对方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答:若贷款人可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具体的利率标准,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

  若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若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无效的合同进而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亦属无效,故不支持利息请求,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答:情侣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应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1、对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特殊日期,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如 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2、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应承担返还责任。

  3、对于一些金额较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但是根据聊天记录或者转账附言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也实际支付,法院会认定为借款,支持返还。

  答:民间借贷应当有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合意,而“分手费”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赠与,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

  目前部分法院认为在双方均没有配偶的情况下,如果《分手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只是“青春损失费”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恋爱期间,一方付出比较多,包括经济上的支出、终止妊娠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对方补偿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有效,会获得支持。

  答:两口子之间是可能成立借贷关系。例如两口子之间就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在此情况下,是非常容易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即使两口子之间没有就婚内财产进行约定,但如果一方有向另一方出具借条,且有相应的转账记录,那么在离婚时也能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的借款。

  答:1、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夫妻一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不能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期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一方短时间内连续借贷且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一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小两口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诉讼时效理论上是已经届满了,但是出借人能够准确的通过《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要求借款人重新签写借条、要求借款人支付一部分借款、正常的继续催要,如果借款人重新写借条、支付款项或同意支付借款,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做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出借人借款,但未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自用,出借人应向谁主张偿还借款?

  答:出借人可以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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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执业后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