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华讯方舟委托隋某力实际控制的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地通)生产硬件产品。经查,硬件产品业务是以隋某力为核心的空转自循环业务,整个业务链条上的公司均由隋某力控制或指定,合同、发票、出入库单等单据流齐全,但并无实物流转(含采购、生产、销售等),销售回款资产金额来源于隋某力控制的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一代),形成资金闭环。根据购销合同,华讯方舟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从上海星地通等供应商采购货物,经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等客户销售至北京新一代,富申实业等客户为隋某力指定的通道公司(收取1%至3%通道费)。货物从隋某力控制的上海星地通,最终流向隋某力控制的北京新一代,未实现最终销售,该业务无商业实质。综上,整个购销业务形成业务闭环。
合同签订时,华讯方舟先预付上海星地通100%款项,同时预收富申实业等客户10%款项,大概270天至300天左右的账期到期后,华讯方舟与上海星地通、富申实业等客户一起完成形式上货物的验收,富申实业等客户再向华讯方舟支付剩余90%的货款。富申实业等客户支付华讯方舟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北京新一代,且只在收到下游北京新一代的款项后,才向华讯方舟支付货款。综上,整个购销循环中的资金闭环。
华讯方舟自称委托上海星地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将软件产品烧录到硬件产品上,这样才可以成为完整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查,软件业务是华讯方舟凭空增加到硬件环节的虚假业务,该软件与硬件绝对没关系,且软件并未烧录至硬件。根据购销合同,南京华讯将软件产品经富申实业等客户销售至江苏海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亚通信),海亚通信为时任华讯方舟副总经理、南京华讯法定代表人袁某控制,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客户回款资金最终来源于华讯方舟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
华讯方舟与客户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科技)、中电科技(合肥)博微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博微)之间也有自组网业务,业务模式类似上述软件业务。华讯方舟向客户合肥博微销售硬件和软件后,合肥博微将硬件和软件产品一同销售至海亚通信;华讯方舟向普天科技仅销售软件,普天科技将软件销售至海亚通信。该业务中的客户回款资金实际来源于华讯科技。
华讯方舟控股子公司华讯雷达与合肥博微、南京华讯与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流和资金流的起点和终点均为虞某控制的公司,业务无商业实质。华讯方舟在参与虞某自循环业务的同时,存在通过体外公司以服务费名义向虞某公司转入资金的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华讯方舟及其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违规向民生金租、天浩投资、财达证券和叶某林等4个主体累计提供对外担保219,098.44万元。华讯方舟未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3,829.02万元(担保余额,下同),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0.32%;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金额99,186.8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3.21%;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36,607.8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1.84%。
2020年6月12日,2019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主要理由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等。
2021年4月29日,2020年度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喜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主要理由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华讯方舟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判断。
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光胜对华讯方舟《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书面审核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会计师事务所未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吴光胜仍然未调查了解公司经营异常等情况,未采取履职尽责等措施,对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披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放任态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凭证、华讯方舟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华讯方舟财务造假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华讯方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法行为。
吴光胜作为华讯方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袁某、隋某力合谋实施空转自循环业务进行财务造假、组织实施对外违规担保并未予以披露,是华讯方舟《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披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光胜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本人不存在与袁某、隋某力“合谋实施空转自循环业务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第二,本人在确认察觉南京华讯异常后主动决策采取接管措施,并组织一系列自查自清和债务追索工作。第三,针对《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担保事宜,本人在事后也积极采取行动与有关方面做调解,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有效挽回华讯方舟的经济损失,降低涉案事件的影响。综上,吴光胜请求从轻、从宽处理。
第一,现有证据证明吴光胜、袁某与隋某力合谋实施自组网业务造假,与虞某串通实施雷达业务造假,吴光胜、袁某起到组织决策作用,吴光胜知情并组织自组网业务造假。经查,一是相关证人证言、往来邮件等证据证实,华讯方舟一开始与隋某力合作开展智能自组网业务,袁某曾向吴光胜请示汇报,吴光胜和袁某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二人均知悉该业务上下游由隋某力指定,业务实质为自循环贸易。袁某的合同审批权限来源于华讯方舟,董事长吴光胜多次同意将袁某的合同审批权逐步扩大。对于下游客户回款不及时的问题,吴光胜出面向隋某力追款。二是相关银行流水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自组网业务虚假销售资金回款来自于华讯科技,支付回款资金所用到的26家体外公司银行账户由华讯科技实际控制,成立或借用这26家体外公司系根据吴光胜授意,目的是便于袁某以华讯科技名义开展融资业务。隋某力也指认吴光胜曾出面请其协调客户追加软件销售,目的为虚增华讯方舟利润。
第二,自组网和雷达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华讯方舟的营业收入严重依赖南京华讯和华讯雷达两家子公司,华讯方舟对南京华讯失去控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第三,案涉违规担保事项未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股东大会审批,证明华讯方舟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存在严重问题。吴光胜组织在相关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吴光胜对违规担保负有直接责任。
吴光胜在本案财务造假、对外违规担保中起最大的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光胜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